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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矿产能源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下)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矿产能源法律中心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回看历史,才能更好地前行,吸取教训,才能不让悲剧重演。

2019年4月24日凌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发生了一起重大事故,其县区内的内蒙古伊东集团旗下工厂PVC车间发生爆燃,造成了4人死亡、3人重伤,损失惨重。


据统计,截止2019年5月,全国化工行业已发生安全事故60起,死亡和失联148人,同比大幅上升,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全部发生,生产、储运、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各个环节全面涉及。


2018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同比减少43起、43人,分别下降19.6%和16.2%。其中较大事故11起、46人,同比减少4起、11人,分别下降26.7%和19.3%;重大事故2起、43人,同比起数持平、人数增加23人,上升115%;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同比持平。(数据来源:https://spyware-wiper.com/article-755-1.html中国化工网)

(数据来源:https://spyware-wiper.com/article-755-1.html 中国化工网)


近年来,稼轩矿产能源委员会最大限度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社会价值,多次为矿产能源企业提供法律风险排查专项法律服务,帮助多家企业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现将矿产能源类企业集中爆发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


在前两篇文章中作者分别从源头和运行维度对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详细梳理,本文中笔者将从监督管理、资质审查以及安全事故上报三个方面阐述矿产能源类企业的运行法律风险防范。

(一)监督管理工作缺位是常态


风险行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企业存在现场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生产行为,由于人员能力不匹配、监护不力、操作不当、管理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财产受损和人员伤亡。

风险后果:生产经营现场如未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控制: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二)资质审查不严是隐患


风险行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给后期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风险后果:(1)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处以罚款,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无施工资质的挂靠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工程,可能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等诸多问题,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并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法律控制:严把招标关,在项目招投标时,严格审查投标人建设资质、业绩,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人员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在《施工合同中》严格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可以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条款。定期对施工提交的资料、项目施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及时上报是关键


风险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援或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惨重。

风险后果:(1)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负责人需及时上报,如果没有及时上报,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或者漏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3)发生安全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法律控制:(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本文仅概述矿产能源类企业的通用型法律风险,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点,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面对蓬勃发展的矿产能源行业,随着大量资本的涌入,传统的产业格局已被打破。伴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资源领域商业化勘查和开发迅速崛起,矿产能源资本市场正逐步形成和发展。面临着机遇与挑战、收益与风险,更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现代矿产能源行业不仅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意识到要做好矿产能源不仅要懂专业,还需要熟悉矿业项目运作与管理,更要精通矿业法律、法规。稼轩矿产能源委员会希望通过自身业务的不断努力与创新,立足行业现状,为矿产能源企业提供更加高效、更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以形成集法律、风险、管理三大领域的知识为一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闭环。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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